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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會章程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:本章程依照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規定之。
第二條:本會定名為「彰化縣汽車商業同業公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三條:本會以推廣國內貿易促進經濟發展,促進同業情誼,增進共同利益,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。
第四條:本會以彰化縣行政區為組織區域,會址設於彰化縣。.


第二章 業務
第五條:本會之業務如左:
  1. 關於國內外商業之調查、統計、研究及發展事項。
  2. 關於國際貿易之聯繫、介紹及推廣事項。
  3. 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協助推行及研究,建議事項。
  4. 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。
  5. 關於同業員工技術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。
  6. 關於會員商品之廣告、展覽及證明事項。
  7. 關於接受政府機關委託代辦公路監理所(站)業務等事項,會員使用代辦過戶之委託書或本會開具之證明書,均應加蓋本會印章。(102年8月22日修正)
  8. 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、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。
  9. 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。
  10. 關於會員或社會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。
  11. 關於接受機關、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。
  12. 關於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。
  13. 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。

第三章 會員
第六條: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,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,經營汽車買賣業之公營或民營商業公司、行號等,均應依照商業團體法第十二條之規定,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本會為會員。(業必歸會)
第七條:每一會員所派代表以一人為限,選報後由公會理監事會審查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備查。
第八條:工廠所設之門市部經營事業項目,合於本會章程第六條規定者,視同商業之公司、行號,應依法加入本會為會員。
第九條:公司、行號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改派會員代表,原派之會員代表,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,喪失其代表資格。
第十條: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,不得為會員代表。
  1. 犯罪經判決確定,在執行中者。
  2.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。
  3.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。
  4.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。
會員代表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,喪失其代表資格,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。唯仍以補足原任任期為限。
第十一條:會員代表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罷免權,每一代表為一權。
第十二條:本會會員依照本章程第六條之規定,派會員代表出席本會會員大會,享有前條規定之權利外,並享有本會章程第五條舉辦各種業務之有關權利。
第十三條:本會會員有依法入會遵守本會章程,會議決議案及繳納入會費、會費及其他捐助金之義務。
第十四條:加入本會為會員之公司、行號等,非廢業或遷出本會組織區域者不得退會。
第十五條: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,以一人為限。


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
第十六條:本會設理事十三人、監事三人、均於會員大會時,由會員代表互選之,並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
第十七條:選舉前條理事、監事,並應選出候補理事三人,候補監事一人,遇有缺額依次遞補,並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。
第十八條:本會理事互選常務理事三人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
第十九條:本會監事互選常務監事一人。
第二十條:本會理事長、理事、監事、常務理事、常務監事,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。
第二十一條:本會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,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,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
第二十二條:本會理事、監事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,其缺額由候補理事、監事依次遞補:
  1. 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。
  2. 因故辭職,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(並提報會員大會追認。)
  3. 所屬之會員被依法撤銷會籍者。
  4. 經會員大會依法罷免者。
  5. 經主管官署依照商業團體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,撤免其職務者。
第二十三條: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左:
  1. 執行會員大會之議決權。
  2. 擬定會務業務計劃。
  3. 擬定本會經濟預算。
  4. 聘免本會會務人員。
  5. 通過本會辦事細則。
  6. 議決理事長交議事項。
第二十四條:本會監事職權如左:
  1. 監查本會經費收支事項。
  2. 監查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議決情形。
  3. 檢討理事會處理之會務。
第二十五條:本會理事長之職權如左:
  1. 處理本會日常業務。
  2. 指揮監督所屬之會務人員。
  3. 召集有關會議並依法擔任主席。
  4. 對外代表本會。
    常務理事襄助理事長處理日常業務,必要時並得召集常務理事商議有關事宜。
第二十六條:本會常務監事職權如左:
  1. 執行本會章程第廿四條規定之事項。
  2. 召開監事會議並擔任主席。
第二十七條:本會設置總幹事(秘書)一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任免之。並得酌設幹事、助理幹事、工友若干人。
第二十八條:本會得視實際需要分組辦事,(並得設各種委員會),增設福利、獎勵評審、車輛鑑價、商務糾紛調解等四組委員會,均在本會辦事細則中規定或訂定單行規章,經理事會通過後行之,但涉及經費預算時,應經會員大會之通過。
第二十九條:本會選派出席上級團體會員代表,由本會理監事選派之,但當選人不以理監事為限。
第 三十 條:本會解散或撤銷時,除清理債務外,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,不得以任何方式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,應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。


第五章 會議
第三十一條: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,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。
  1. 定期會議:每年至少召開一次。
  2. 臨時會議: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。
第三十二條:本會會員大會之召集,應於十五日前通知,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,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得免受限制,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監選。
第三十三條: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,但左列各款之決議,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,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  1. 章程之變更。
  2. 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。
  3. 理事監事之解任。
  4. 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指派。
第三十四條:本會會員數超過三百家(人)以上時,得經會員大會之決議,按地區之劃分或編小組,先期分開預備會議,以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,再合開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。
第三十五條:本會理事會、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,每三個月舉行一次,必要時均得召集臨時會議,候補理事、監事均得列席。前項選派出席上級團體會員代表,由本會理監事選派之,但當選人不以理監事為限。
第三十六條:本會理事會議、監事會議之議決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


第六章 經費
第三十七條:本會之經費收入如左:
  1. 入會費:新台幣10,000元整,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。。
  2. 常年會費:會員每年會費新台幣4,000元整。
會員需按年繳納,於每年元月31日止一次繳納。
  1. 事業費:由會員大會依舉辦事業之需要決議籌集之(包括事業費總額及每份金額)事業費之分擔費,每人至少一份,至多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,必要時得經會員大會決議增加之。均應報請主管機關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。
  2. 委託及投資受益金收入:受政府或會員委託代辦各項業務時,依實際需要訂立規費或手續費或工本費,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准主管機關後行之。
  3. 基金利息收入。
  4. 其他收入:因會(業)務推行所獲之獎助金及其他收入。
第三十八條:會員入會費、會費、事業費,於會員退會時,均不得請求退還。
第三十九條:本會之預算、決算每年均應編造報告書,送請監事會審核後,提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

第七章 獎懲
第 四十 條:凡本會會員熱心會務,預繳全年會費或慷慨捐獻社會與勞軍捐獻等,本會應於年度會員大會上予以表揚,或報請主管機關或上級公會發給獎狀獎勵。
第四十一條:凡不依法加入本會為會員之公司、行號,經以書面勸導限期加入無效時,應依左列各款之規定處理。
  1. 自本會通知勸導之日起超逾三個月以上或在拖延尚未加入本會者,報請主管機關處一仟五百元以上、一萬元以下罰鍰。
  2. 經主管機關再通知逾一年仍未加入者,經本會理事會之決議報請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主管機關予以停業處分,俟原因消滅時撤銷之。
第四十二條:本會會員不按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,應依下列程序處分之。
  1. 勸告: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。
  2. 警告:欠繳會費滿六個月者,經勸告仍不履行者。
  3. 停權:欠繳會費滿九個月者,經警告仍不履行者,不得參加各種會議,已當選理監事者,應予解職,會員欠繳會費滿一年以上者,經停權仍不履行者,得報請主管機關處一仟五佰元以上、一萬元以下罰鍰,或以移送法院強制執行。
第四十三條:本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始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四十四條:本會興辦事業,其經費來源及支付狀況,均須另立預算、決算,並依有關規定辦理。


第八章 附則
第四十五條: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照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暨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四十六條: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依本章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修正之。
第四十七條: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。